滨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直属单位财务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直属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管,根据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单位从成立到撤销的整个存续期间,由委财务科对其进行财务监管。
第三条 财务监管的主要目标:
(一)确保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各种财经法规、制度规定;
(二)准确掌握直属单位收支、结余、资产情况;
(三)及时掌控直属单位基建、贷款、投资等重大经济决策事项;
(四)对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行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五)对直属单位内控体系进行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内部审计规定执行,内控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内控人员是否配置到位、内控制度是否真正落实。
第二章 财务监管的内容
第四条 对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监管:
(一)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是否有异常变化;资产、负债、净资产结构是否合理。严格管控直属单位债务,直属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相关政府债务、隐性债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医疗机构成本核算是否精细有效;
(三)报告数字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内容是否准确反映单位经济情况;
第五条 对直属单位执行《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监管:
(一)会计机构、内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内审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
(五)是否正确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
(六)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
(七)单位负责人是否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资金存放是否规范。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数量,新开立或更改银行账户的,须报批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单位不到位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九)单位是否按照“应进必进、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进行政府采购,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十)单位财政专用票据管理是否符合财政部门相关规定;
(十一)严控现金结算,规范公务卡管理,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结算;
(十二)会计档案管理、发票、收据管理以及会计电算化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六条 对直属单位年度预决算编报、执行情况、收费情况进行监管:
(一)是否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加强预决算执行分析;
(二)加强存量资金管理,盘活各类存量资金,压减结转结余规模;
(三)各项收入是否合法,各项支出是否有依据并符合规定,有无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预算外资金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捐赠资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一)内部是否有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是否正确执行了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国有权益是否得到保证;
(四)国有资产配置、使用是否按照相关配置标准,验收、移交、入库核算等手续是否规范,严禁超标准、超范围配置资产;
(五)是否定期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章 财务监管方法
第八条 对直属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
(一)直属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财务科报送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二)直属单位须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委财务科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在审核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过程中,需被审核的直属单位作进一步说明或提供补充资料的,被审核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对财政资金的执行进度进行定期调度、通报。
第九条 对直属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予以审批或备案:
(一)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设备采购、银行贷款、融资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报我委审批后实施;其他资产的购置和报废,按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需主管部门审核的按程序办理。
(二)银行账户、单位账套的设立和变更,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变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如折旧、坏账准备、专用基金等提取比例,报我委备案;
(三)主要资产被起诉、查封、扣押、冻结及因违规经营或医疗纠纷造成的罚款、赔偿支出,报我委备案;
(四)其他需要审批或备案的重大经济事项。
第十条 审批或备案程序
需要审批的事项,直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原则上应于事前10日内向我委报告,委领导批复后方可实施;需要备案的事项,直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于事后10日内向我委报告。
第十一条 委财务科组织检查小组或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对直属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财经检查:
(一)检查采取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相结合方式。专项检查主要针对专项资金使用、重大财务事项等,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定期检查主要针对会计基础管理、财会制度执行情况、收支余管理等,为全面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检查小组或第三方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或第三方出具检查结论,将存在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反馈被检查单位,同时形成检查报告报委领导。
第十二条 各单位未按规定向我委报告重大事项,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或在财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由我委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委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